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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 专题

【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滥用公章引纠纷,农村法顾要把关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11月 12日 浏览: 1760

    村民:村长,还我钱!

    村长:什么钱?

    村民:村里欠我钱到现在都还没还,我这里还有借条,村里盖过章的,你看看。

    村长:哦,确实盖了章的,但这章不是我们盖的,村委也没有开过会要问你借钱,这钱不是村委借的。

    村民:这我不管,反正你们村委盖了章,村里要还我钱的。

    村长:......

滥用公章引纠纷  农村法顾要把关

王泽江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公章应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和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外借。公章的规范化使用是重中之重,公章保管人应当规范制作公章的使用台账,具体详细地记录每次公章使用的责任人和使用用途,审查使用人和使用过程是否合法,落实相关责任,避免出现如下列案件相互扯皮和推卸责任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7日,某村民委员会向陈某出具一份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或个人)为陈某,款项内容为2010年2月5日借款,金额为500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陈某支付50000元,于同日又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陈某借款利息合计54062.5元,分两年付清,农历2017年12月29日前支付25000元,农历2018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限期内不计息,逾期按年息壹分半计息。到农历2017年年底,村民委员会却仅支付了陈某25000元,村民委员会认为上述借款系村干部个人的借款并非村集体意志的体现,且欠条上的公章也不是村民委员会盖的,故村民委员会无需向陈某支付其所主张的借款利息。于是,陈某因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欠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起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委员会立即付清借款利息29062.5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9062.5元。


    案例分析

    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注重实体合法的情况下也必须保障程序合法,尤其是极易引发纠纷的公章使用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在制定规则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寻求农村法律顾问的帮助,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第一时间向农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陷入被动的境地。

   而农村法律顾问在服务农村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农村干部的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很多一心想为村里做点事情的村干部就是因为不懂法,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好心办了坏事出了错被追责,因此,在村级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做出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农村法律顾问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