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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 专题

【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先付后用”条款起作用,合法规范是关键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09月 29日 浏览: 174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费未能按时收取。

    农户:承包人,你应该付我土地流转费啦!

    承包人:我是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不用付给你的!

    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人,村经济合作社和你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土地流转费是先付,流转的土地才可使用!


“先付后用”条款起作用,合法规范是关键

——黄长江   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


    随着农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随之出现,许多农民选择将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够活跃农村经济,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集约经营,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土地流转租费的支付问题,发生在绍兴市越城区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例就提示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先付土地流转租费后使用,并且应当合法规范。

    基本案情

    沈某系甲村的社员,2016年1月1日甲村与沈某签订了一份《某某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村依合同约定将32户农户的70亩土地统一交付给了沈某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沈某仅支付了2016年度的土地流转租费56000元,但对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三年度的土地流转租费共计168000元未付,其中2020年度的土地流转费未到支付时间。嗣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三年的土地流转费经甲村催讨,沈某分文未付,甲村遂将沈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第一,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甲村土地流转租费合计人民币168000元,并支付其中56000元、56000元、56000元分别自2017年1月1日起、2018年1月1日起、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二,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830元由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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