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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 专题

【服务乡村振兴优秀案例】过错推定分责任,安全风险需重视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09月 29日 浏览: 1935

    近年来,我市农村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六大员”的作用,围绕基层综合治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工程招投标、拆迁安置、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旅游开发等村级事务,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农民创业致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为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过错推定分责任,安全风险需重视——路面施工致人受伤由谁担责?

韩刚亮  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


    农村道路施工,路过的人绊倒受伤。

    村民:工程是村里的,得赔我!

    村委会:施工人在管,安全他们负责!

    施工人:走路不小心怪谁,路还是村里的。

    民生工程暖人心,事故却伤人,责任可不能推诿,理当谁管理谁负责!

基本案情

    2015年末,某村委会将村公共工程发包给某公司施工。2016年初,某村民骑车路过该工程所在地路面,不慎摔倒,其认为是施工路面陷坑导致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受伤,应当由路面工程的建设单位村委会以及施工人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因尚未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也没有擅自使用道路或实施其他管控,不存在过错;某公司在进行路面施工时负有安全警示义务或防护措施,但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具有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村民在通过路面不平的路段时,本应提高谨惕减速前行或者下车推行,因其未能做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相应减轻某公司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认定村委会无责,某公司承担损失赔偿80%的责任比例,村民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普法小站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