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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

小微企业营运中的律师服务制度探讨

* 来源: 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 夏燕燕 丁一青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5年 08月 13日 浏览: 1799

    【内容提要】小微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却因其机构不完善、运营不规范、资金实力差以及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等特点,在营运和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甚至威胁到它们的生存,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针对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特点,创新法律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树立法制意识,帮助小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  法律风险  法律服务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及显著特点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例如:工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零售业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房产开发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就目前来看,相对于国有企业、大型民企,小微企业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小微企业涵盖城乡各类企业所有制形式。

    (二)劳动密集度高,两极分化明显,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小微企业一方面敢于创新,各类新型行业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又大多集中于以资源开发型、产品初加工型、服务低层次型为主的传统行业。小微企业低价格、低技术、低收益、低附加值的传统发展路径依赖,直接制约了其投入产出收益水平的提高,产业层次普遍不高导致转型升级意愿不高、难度较大。小微企业技术要求低,市场趋于饱和,利润微薄,从行业本身发展前景来看,相关企业不具备迅速扩张的条件。部分企业由于经营压力,转型升级的愿望较强,但在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的影响下,大部分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较为困难,发展后劲和活力难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发展不平衡,优势地区集中,具有明显的地域集群特色。从整体上看,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广泛,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导向等存在区域差异,不同地区小微企业的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首先,小微企业区域分布不平衡。从小微企业的地域分布看,东部省市小微企业占全国小微企业的比重较大。其次,小微企业产业集群的地区分布不均匀。这一特点既表现在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特别是沿海与内地之间,也表现在不同省份之间,甚至还表现在城乡之间。总体来看,小微企业产业集群程度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性,市场经济发达、市场机制健全的地区,产业集群更加容易出现,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则比较分散。

    (四)易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但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进取精神。小微企业因其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对外部经济、政策环境的敏感程度普遍较高。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另一方面,虽然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种种困难,但小微企业主普遍对未来的发展前景报以积极乐观的态度,表现出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和顽强的生命力。

    二、小微企业运营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目前小微企业存在法律风险主要有几下几方面:

    (一)商事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就离不开商事交往,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市场反应快,使得小微企业在商事活动中对商机的嗅觉和对市场的回馈较之于大型企业要快得多。但也正是由于小微企业经营方式的随意,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欠缺,日常管理不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在商事活动中的纠纷发生频率及数量也是居高不下。

    1.合同签署不谨慎。很多经营者为了获取订单,在合同签订前没能就对方的主体资格、授权、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核查,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实际履行。

    2.合同订立不规范。小微企业发生交易往往是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进行接单,很少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即便是有书面合同,通过口头的方式更改标的物单价、数量、交货地点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口头承诺重于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便纠缠不清。

    3.履约过程不谨慎。经营者在履约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送货收货流程不规范、付款收款手续不完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行使诉权、撤销权等法定权利,纠纷发生后,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纠纷,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些风险在小微企业的商事交易中尤其突出。

    (二)企业用工中的法律风险

    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在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它贯穿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员工招募开始,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直至员工离职整个流程中,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1.员工招聘不重视。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以及招工难的现实,小微企业经营者在员工招聘的鉴别、挑选方面很随意,没有把好入口关。比如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就职经历、是否与原就职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这些工作看似无关紧要,但往往这是由于这个环节的疏忽,给企业的经营埋下了隐患。

    2.用工方式不合法。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经营者沿袭传统的用工习惯,漠视劳动管理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强令劳动者缴纳押金、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生产环境恶劣,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员工,这种粗放式管理模式不仅仅会给企业造成经济赔偿,更有可能招致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罚。

    (三)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大多数小微企业以家族式经营模式为主,投资者就是公司经营者、管理者,掌握绝对的权力,采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少,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意识差。

    1.管理制度缺失。很多小微企业没有成文的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停留于口头发号施令,日常管理散乱、随意,企业各方面没有制度的规范和保证,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内部缺乏民主气氛,这使企业决策风险加大,很难做到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

    2.企业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完备的企业印章保管、使用的制度。为了方便业务员承接业务,向员工出具加盖公章的空白票据、授权书;企业的业务员随意使用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收货专用章,这些行为对于企业的经营带来危险。

    3.企业员工授权情况不明晰。小微企业涉诉纠纷中,大部分企业在公司员工对外开展业务时,未给公司员工出具授权书,且职权混乱,采购在收款收据上签名,财务在收货单上盖章等越俎代庖的行为是家常便饭。另一种情形是员工离职后没有及时告知主要的贸易伙伴,导致该员工继续利用之前的身份与客户交易,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四)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法律风险

    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状况不容乐观,尚没有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从整体情况来看,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较差,诚信问题比较突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拖欠贷款、恶意逃债、财务失真、经济违规、违法经营等问题屡屡发生。

    三、小微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经营决策是由经营者直接掌控,而企业经营者法律风险意识相对淡薄,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利润和效益。

    (二)企业对利润的追逐

    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面对利润,即便是触犯法律,抱有侥幸心理的他们往往也是在所不惜。

    (三)市场“潜规则”的影响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市场是残酷的、竞争是激烈的,当一些投资者看到自己投下的资金迟迟见不到成效的时候,一部分经营者就会“另辟蹊径”,寻找抢先一步的良方,常见的手段包括假冒商标,仿冒专利、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生产假冒仿劣产品、虚假宣传等等。

    四、小微企业营运中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在小微企业中并未完全普及,在原有的传统法律服务模式的基础上,要大胆创新,针对小微企业规模小、经济能力承担有限等特点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探索出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新思路。

    (一)集聚服务。行业集聚起来的小微企业,往往具有高度一致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律师通过对集聚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共性问题上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服务成本、效率和品质上都能得到和谐统一。通过集中讲课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咨询会、提供法律服务热线等模式都能够使小微企业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使律师的业务领域得到拓展。

    (二)会员服务。向小微企业推荐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如将法律咨询、规范文书起草、公司治理、项目谈判和代理诉讼等法律顾问服务作为会员收费服务项目,邀请小微企业成为会员。甚至可以在会员中实行差异化服务,将法律顾问服务细化成若干套餐,由会员根据自身情况予以选择。

    (三)科技服务。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变革给律师行业服务模式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平台。法律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手段成为律师服务的新趋向。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由于其存在法律需求小而急、法律问题存在同质化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比其他法律服务能更好与现代技术的特点相适应。小微企业不可能就某个法律问题邀请律师到场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商谈,这种高成本和低技术难度的矛盾,都不允许小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按如此传统模式接受和提供服务。所以,通过远程的、集约型的、自助式的法律服务是必然的选择。法律服务网站,就是网络信息社会发展进程中公众对法律需求实现模式的变革的需求的体现。律师事务所建立针对某一特定小微企业集聚组织的现代技术服务平台,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该类小微企业的共性法律需求,创建共性法律产品,将法律服务通过远程的网络系统实现供给,降低法律服务成本。

    (四)公益服务。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律师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律师行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包括网络、电视等媒介,为小微企业提供符合其基本需求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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