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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

浅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 来源: 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 丁丁汀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4年 07月 23日 浏览: 1519

    【内容提要】众所周知,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蓬勃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处理银行业与企业及其他客户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热点问题,也是关乎当前银行业能否较好的服务市场经济,能否共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拟从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存在的一些信贷风险问题中分析其成因,并以此为基点,进一步论述怎样在法律层面规避风险,以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生态建设发展。因此,如何创建良好的银行业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的环境,让其发挥促进经济、加快市场良好运行的作用弥足珍贵。

    【关键词】银行  信贷风险  现状  成因  法律  措施  


    一、浙江省银行业现状不甚乐观

    财经国家新闻网公布,自2012年起,浙江大部分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人民币持续升值、企业升级转型缓慢、市场需求不足、生产能力过剩等各方面困境,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到了2013年下半年,风险圈在以粗放型企业集聚的温州、绍兴、萧山等地表现尤为明显,当地不少企业受到“资金链”、“担保链”双链影响,出现大量资金断裂,信贷违约、濒临倒闭甚至破产的现象,本是以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为主的浙江经济,“去浙江化”、“去制造业化”、“去实体化”的空心迹象逐步明显,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已落至全国25名之后,这无疑对浙江当地经济造成了极大影响,进一步造成失业率上升,民间融资泛滥。与此同时,与企业相辅相成的另一大经济主体—银行随着企业遇到了麻烦,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份额被企业占用,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信贷违约事件进一步造成了银行面临大量贷款逾期、信用卡坏账、车贷虚假等局面,从而导致银行内部不良贷款债权剧增,信贷资金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统计,就绍兴地区的各大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绍兴不良贷款率占据浙江省内行业前列,甚至在全国也是位居前列。《财经国家周刊》的记者在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厅长章恒筑处了解到浙江法院系统2013年处理银行案件12万件,占全国的15%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浙江银行业的不良率已处于历史的高峰期。

    企业陷入“担保链”、“资金链”之后,受困企业及担保企业的运作出现故障,对于其高额的银行借款无法按约偿还,银行按照合同条款诉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后,也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从我们自身承办案件中金融类案件不论是在审判阶段或执行阶段均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情况。首当其冲的是被告的送达问题,一些中小企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涉诉后往往以“假死”替代了以前闻之色变的“跑路”,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法送达,只能登报公告送达,一旦启动公告程序中间得多花费四五个月时间;其次是被告的签字或盖章问题,有些被告往往以合同上的签名或盖印并非其本人所为为由提出异议,法院据此只能启动笔迹鉴定程序,一旦启动笔迹鉴定程序,时间跨度也是大大拖长;即使进入执行阶段,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强制执债务人或担保人房产时,以房产抵押物虚假过户,或提前以十年、二十年期租赁出去的“假死”手法,通过第三人提执行异议避免银行快速处置。因此,通过法律层面来探讨如何规避上述信贷风险显得极为迫切。

    二、出现信贷风险的原因何在

    目前,绍兴地区银行业出现银行信贷风险,产生大量坏账、呆账,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很多方面造成的。究其主要原因一是政策因素;二是银行自身因素;三是企业因素;四是法院因素。为什么这么说呢?国有银行往往存在政府对其隐形财政补助,随着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政府为支持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往往督促银行为其发放贷款,然而粗放型国企终究未能逃避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造成大量的银行不良坏账、呆账。由此政府往往对国有银行隐形补助,通过银行内部的核销手段来降低不良贷款指标,长此以往,造成国有银行把企业的盈利性亏损转化为政策性损失①。第二,国有银行缺乏一个全面、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文化落后,风险控制的基础薄弱,风险意识淡薄②。为了多拉银行客户,重业务扩张,轻内控管理,重短期绩效,轻长期利益,并且忽视员工素质和企业文化建设。第三,企业在近几年内因重房产类投资,轻实业发展,大量的投资决策失误,以及误判市场经济形势为周边相关企业形成担保链,市场环境恶化之后造成大面积亏损,加之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任意拖欠、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③。四是法院在执行金融借款案件当中,执行力度相当弱小,对抵押房产有人居住的问题不敢执行,有人租赁的问题予以漠视等等。这些造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发展到当前经济疲软时期这个缺口被无限放大且迸发出来。

    三、如何降低或控制信贷风险

    1、从法律层面修订现有银行也法律法规

    建议从法律层面修订现有银行业法律法规,取消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补助,政府补助弱化了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能力,挤占了其他股份制银行的市场份额。国有商业银行利用不良贷款的剥离、核销、政策性补助等手段来降低不良贷款率。即国有银行的管理者甚至可以把企业中盈利性质的亏损转化为承担政策性任务的损失,导致银行跨越道德底线,不计风险,不计成本地扩大市场份额,放低信贷门槛,使得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形同虚设。而现在浙江地区包括绍兴在内的银行都存在此现象。2010年起,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仅仅提供信用保证或者以一部分抵押来申请大量的贷款。比如说,一个实际控制人注册了三家企业,他利用A企业向A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B企业和C企业为A企业做担保,反之B企业又向B银行申请500万元贷款,A、C替他做担保,这样以来,A、B、C企业作为关联企业向三家或三家以上银行申请贷款,存在较大的还款风险。银行机构按理不应发放这笔贷款,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计风险,放低信贷门槛,工作人员毅然作了业务。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上述体制必然降低了信贷质量, 扰乱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通过立法手段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不允许政府补助对于建立安全健康的金融秩序至关重要。

    2、法律层面规范银行信贷流程,增强风险意识

    2008年,国家作出4万亿决定时,社会上的各行业均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解读,但很多企业片面理解发展机遇已经到来,一味追求大规模、低技术含量的粗放型模式,向银行申请大量贷款。而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基于竞争,为了多拉贷款客户,简化贷款流程或手续,未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第三十五条“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之规定,仅仅提供资产复印件也发放贷款。未真实审核借款企业资信,截止目前,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反应,多家银行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提供当初留存的虚假财产线索,而且至诉讼阶段,出现各被告均未能找到需要公告等情况,由此看出银行风险管理的漏洞如此之大。  

    从规范性看,首先,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第三十五条“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之规定,在发放贷款之前,对借款企业的工商信用记录、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加以调查,而且对借款企业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关联企业等情况一一的进行筛查。

    其次,目前银行案件大量涉诉企业及个人在诉讼阶段无法送法起诉状及判决书副本,需要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章关于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现在法院系统中很大一部分案件需要公告送达,实际花费的时间大大长于两个六十日,因此在前期放贷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送达法律文书的的地址,以缩短案件的时间,避免在诉讼阶段出现一旦被告无法送法而公告的尴尬局面。

    再次,实践当中,被告以合同上不是本人签名或盖章为由主张对笔记及手印进行鉴定,一旦启动鉴定程序一则浪费时间,二是扩大费用,三是有可能影响结果。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对待银行各项信贷业务时必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合同上该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必须本人签章,并按照银行规定进行拍照附卷,以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3、完善征信系统,提高保护银行信用记录意识

    当前从浙江经济形势来看,企业资本金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原因在于企业轻视实体产业,认为做实业是一种“矮穷挫”长期慢收益方式,而投资房产、股市等是一种“高大上”短期快收益方式。殊不知,投资房产类需要大量的资金,且风险较高,对企业资本金比例较低的浙江中小企业来说可能带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向银行申请贷款。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资金回笼速度快,一旦像2013年度的经济阵痛期出现,资金无法回笼,马上出现信贷违约,企业获得银行再贷款的机会就丧失了。

    完善征信系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法④。是一方面,银行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征信系统的完善、资信评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帮助银行进行客户筛选从而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而且还可以通过对企业的掌握的数据深度挖掘,帮助银行进行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为银行产品的开发提供信息支撑和风险分析。另一方面,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发展资信评级也可以有效缓解贷款难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企业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用机制的缺乏造成的,如果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资信评级机构向银行提供诸如信用报告、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报告等形式的信用证明,将大大增加其获得贷款的机会,同时这也降低了银行贷前审查和贷后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⑤。

    因此, 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内控机制,健全财务成本,健全质量、人力资源等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科学决策水平、专业技术水准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高信用观念,管理好资金用途,确保资金有借有还;积极稳妥地推进自身改革。不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积极维护自己的信用等级。

    4、建议法院完善执行程序及措施

    目前,绍兴地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金融执行案件呈上升趋势,金融执行案件的未结执行标的金额较大,其中一些执行案件处于不能继续执行的状况。如何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重视执行金融案件工作,集中时间、统一调度,强化执行力量,有计划地对案件统一执行。对于金融案件,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是高度重视金融安全秩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特别对实现担保物案件进行了专门性规定,省高院、市中院也专门出了通知要求对金融案件中的实现担保物权案按特殊程序办理。

    其次,为充分发挥金融征信系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不断健全执行查控和威慑网络建设。实行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金融征信系统对接。法院确定专人负责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案件信息采集、汇总,录入。提供给金融机构⑥,使金融机构可在受理被执行人申请的融资业务时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估信息。二是强化征信惩戒⑦。金融机构将经人民银行核实后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未履行执行义务,一律不得放贷。三是规范执行查控。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采用批量或个案查询方式,批量查询通过传真或专人送达。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及原因,并建议在今后的正常经营过程中增强员工的风险责任意识,完善征信机制,与企业之间搭建更好的桥梁,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金惠英:《重塑银企信用,改善银企关系》,《现代金融》,2000年第6期

    [2]杨洁:《规避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地方财政研究》,2010年第11期

    [3]张同耀:《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研究》,《经济导刊》,2008年第5期

    [4]刘民康:《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风险管控能力》,《中国金融》,2006年第12期,第6—8页

    [5]邱念坤:《我国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研究》,《西部财会》,2014年第2期

    [6]祝继高、陆正飞:《货币政策、企业成长与现金持有水平变化》,《管理世界》,2009年第三期,第152页

    [7]闫虹玉:《商业银行信贷与营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版。


    ① 张同耀:《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研究》,《经济导刊》,2008年第5期

    ② 杨洁:《规避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地方财政研究》,2010年第11期,第

    ③ 金惠英:《重塑银企信用,改善银企关系》,《现代金融》,2000年第6期,第36页

    ④ 刘民康:《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风险管控能力》,《中国金融》,2006年第12期,第6页

    ⑤ 邱念坤:《我国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研究》,《西部财会》,2014年第2期,第9页

    ⑥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网站:http://hnsxfy.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3

    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hzzy.zjcourt.cn:88/art/2011/10/11/art_1843_8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