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以一起劳动者讨要经济补偿金的案件说起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绍兴的很多企业,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融资困难,创新能力不足等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普遍较差,特别是实体经济企业体现的尤为明显,这些实体经济企业又是用工大户,承载着大量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差相对应的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又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还出现了一些专以打劳动官司为生的劳动者,这对原本就困难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能不加区分就认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为此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公平的。笔者通过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分析,结合相关理论和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并通过个案,提出了自已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劳动者 单方解除权 经济补偿金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3年1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于2012年10月5日离开A公司,期间,王某在A公司多个岗位进行工作,离开A公司前担任A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2012年年初,A公司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一度濒临倒闭,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由为A公司银行债务提供保证的B公司托管了A公司,B公司托管A公司后,A公司勉强得以生存。B公司在托管A公司之后,留用了王某等原职工,王某的工作岗位仍然保持不变(即仍然担任行政管理部经理,负责人事等管理工作),A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使用的印章也仍全部由王某保管。B公司在托管A公司之后,就有关王某的工资发放问题,与王某进行协商,王某认为,A公司与其于2010年9月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因此,A公司应向其每月支付8000元。B公司认为,A公司的所有劳动合同和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的印章均由王某保管,而且,在财务的资料里显示,王某从2010年9月份开始的工资每月都只有4000元,只是在2012年年初,A公司出现危机以后,王某的工资才每月发8000元的,因此,B公司对王某的工资提出了异议。虽然B公司对王某的工资提出了异议,但是B公司还是承诺无论王某的工资是多少,托管后的A公司都将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向王某支付工资,但考虑到A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每月先发80%,另外20%在年终时发放。对此,王某虽然提了异议,但是还是每月领取了80%的工资,一直领了4个月。到了2012年10月5日,王某在没有事先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离开了A公司,并与2012年10月6日向劳动仲裁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A公司扣发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这个案例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1、A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向王某支付工资的情形;2、王某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王某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履行什么程序;4、A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针对王某能否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分析。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①。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和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其特征如下:
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之中的单纯形成权,无须以诉讼行使,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②。
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一旦形成,足以对抗对方所享有的抗辩权。
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被赋予更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尤其对用人单位而言,因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对劳动者影响甚巨,因此也注定其将体现更强的法律干预性,突出《劳动合同法》更多社会法的属性。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及类型
1、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2、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根据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1)预告单方解除权④,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2)即时单方解除权,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其中劳动者的即时单方解除权,又可分为即时单方告知解除权,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时单方无须告知解除权,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1、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法律效果是使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通常不产生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约定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除外。
2、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的法律效果:一是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提前消灭;二是对劳动者而言,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产生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过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分析,结合上述案例,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行使的是一种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而且是即时单方告知解除权,那么,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时,劳动者就一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笔者的观点认为,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时,不能不加区分就认定劳动者享有即时单方解除权,而用人单位就应该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目前存在四种说学,第一种是劳动贡献补偿说;第二种是法定违约金说;第三种是社会保障说;第四种是用人单位帮助说。
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④。
法定违约金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⑤。
社会保障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⑥。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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