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探讨
【摘要】 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形势严峻,绍兴市企业受冲击程度也越来越深,特别是一些刚从2008年金融危机中摆脱出来的或者还未摆脱出来的中小企业,又再次陷入了危机之中,这些中小企业再次陷入危机的原因有很多,比方说企业融资困难、出口业务萎缩、企业产能过剩、高利贷款的高额利息、互相担保等等,其中也不乏因合法的应收账款得不到有效追偿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使企业濒临倒闭的情形。作为这些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如何为这些中小企业做好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使其合法的债权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从而体现法律顾问的真正价值。本文结合笔者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的相关案例,就律师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 律师 中小企业 应收账款 风险防范
前 言
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形势严峻,绍兴市企业受冲击程度也越来越深,特别是一些刚从2008年金融危机中摆脱出来的或者还未摆脱出来的中小企业,又再次陷入了危机之中,这些中小企业再次陷入危机的原因有很多,比方说企业融资困难、出口业务萎缩、企业产能过剩、高利贷款的高额利息、互相担保等等,其中也不乏因合法的应收账款得不到有效追偿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使企业濒临倒闭的情形。而作为这些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所做的顾问工作不能只流于形式,还应深入企业的运作和决策层面作出法律策划,特别是主动为中小企业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从而体现法律顾问的真正价值。现笔者结合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的相关案例,就律师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进行探讨。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法律上并没有应收账款的概念,《物权法》出台之后,虽然在《物权法》的质权章节中出现了应收账款,但对应收账款却没有进行定义。下面笔者从会计角度和法律角度对的应收账款的定义进行分析。
在会计学上,应收账款属于应收款项的一种,除了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还包括其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对此,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也设置了相应的科目。①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②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③预付款项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④应收股利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以及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⑤应收利息是指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⑥其他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等。由此可见,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简单来说,就仅仅是指企业主营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在法律上,并没有一部法律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定义,在《物权法》出台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为配套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该办法的第四条对应收账款定义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⑴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⑵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⑶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⑷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⑸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在这一行政规章之下,并非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出质。可见,从该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仅仅是指因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笔者认为,应收账款的实质就是企业的各种债权,除了因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外,还应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所产生的债权,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上所说的应收账款就是会计学上所说的应收款项,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其实质指的是可以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本文中,笔者主要针对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即企业主营业务应收取的款项)进行探讨。
二、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
笔者在参加一宗为陷入担保危机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中,通过对这家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财务的审查,发现A公司的应收账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赊销业务的大量存在,资金无法及时收回;(2)销售商品的送货凭证与增值税发票不一致;(3)合同管理不规范,甚至部分业务没有签订合同;(4)大量债权凭证的缺失;(5)部分应收账款催讨不及时,导致诉讼时效的经过;(6)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以及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财务混同现象比较普遍;(7)缺乏三角债之间债务清偿的依据,比如A公司欠B公司100万元,C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在A公司的账目上体现为,A公司应付B公司100万元,A公司应收C公司100万元,经三方协商,C公司将100万元直接还给了B公司,这其实是一种债权转让(即A公司将其对C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应付A公司债权转让款100万元与A公司应付B公司的100万元相互抵销),但A、B、C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因此A公司账务上也无法进行调整,在A公司的账目上,仍就是A公司应付B公司100万元,A公司应收C公司100万元;(8)A公司的部分债务人得知A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恶意赖账。笔者结合这些问题,将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赊销是形成应收账款的主要原因。现在企业普遍认为,现在的市场是买方市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已不适合现在的市场,更不用说是先付钱后交货了,如果不赊账这生意就做不成。的确,企业为了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扩大销售,大部分企业都选择了赊销作为扩大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而赊销的大量存在,直接导致商品的销售与收到货款的时间之间存在不一致性,这就导致了应收账款的产生。
2、企业内部管理不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管理粗放,对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视度不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书面合同不规范;(2)应收账款催讨不力,铺底资金过多;(3)大量债权凭证设计不规范以及债权凭证的缺失,导致合法的债权无法得到保护;(4)企业账务管理混乱;(5)对于质量问题异议未能及时处理,一味的寻找推卸责任的理由等等。
3、关联企业相互之间账务混同,相互拖欠,也形成了部分的应收账款。
4、信用机制不健全。许多企业没有形成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部分企业恶意赖账、欺诈或销售人员携款潜逃,导致货款难以收回等从而形成应收账款。
三、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
对企业来讲,如何收回应收账款,这是最关键的,因为,收回了应收账款也就基本等于企业损失为零,当然这不包括收回应收账款的成本。而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
1、因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的基础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立案;
2、由于证据材料不足导致败诉,也就是说别人欠了钱还不能胜诉;
3、胜诉了以后无法执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
4、诉讼时效的经过,导致被驳回诉讼请求;
5、执行时效的经过,由于新的民事诉讼法将自然人和企业申请执行的时效均规定为了2年,因此,这个风险就相关较小一点。
四、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通过事前防范、事中防范、事后防范三个方面进行,在这三个方面中,笔者认为,事前防范最为重要。
事前防范
1、律师与企业的账务主管、销售主管、生产主管共同商讨企业的销售模式;
2、根据商讨的销售模式,为企业起草或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如购销合同、担保合同、授权委托书、出库单、送货单、对账单等等。
3、起草或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后,再次与企业账务主管、销售主管、生产主管进行商讨,确定正式的文书模版。
4、为企业的财务、业务员进行培训。培训主要分以下几方面进行:
(1)如何确定对方主体。如主体资格确定的方式,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存在、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存续、是否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情况等等;
(2)合同的签订。如建立合同的审批制度、签约的方式、合同保管等等;
(3)质量议异的处理。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妥善处理质量议异。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必须与送货单一致,建议一份送货单对应一份增值税发票,以及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付手续。
(5)定期进行对账。主要是对账的方式、对账时应注意问题。
(6)正确出具收款依据。对方的付款主要有现金、承兑汇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他人代付等几种形式,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均可在银行取得相关的依据,但是对于现金、承总汇票、他人代付等形式的付款,如果在付款时不出具相关的依据将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以现金、承兑汇票形式的付款,应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若是他人代付,则应由付款人出具承诺书,证明其是代付行为。
5、合同签订前的再次审查。
事中防范
应收账款的事中防范,主要是合同履行的监控。
(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保证自身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自身的原因导致违约造成合同权利义务无法兑现。
(2)当对方提供质量异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妥善解决对方提出的异议,避免互相扯皮现象的发生。
(3)当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并进行有效的催告。
(4)当对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正确的行使不安抗辩权,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5)当出现合同变更时,应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6)当出现对方无意还款时,无论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均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加大催讨力度,及时清理应收账款,定期与对方进行对账。
(8)妥善保管各种债权凭证原件,避免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事后防范
1、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保全诉讼时效。当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企业往往出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起诉对方,但又没有采取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从而导致在起诉时应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其实,企业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起诉讼程序;
(2)向对方提出要求偿还应收账款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主要的形式是书面的催告函、律师函、对账单等等,但还必须注意寄送这些函件的方式、方法,以证明对方确实已经收到过债权人要求还款的通知;
(3)与对方达成还款协议。
2、当对方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即使对方有还款的意向,也应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后(如起诉、调解、强制执行),再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避免出现法院受理对方的破产案件后,被撤销的情形(因为,破产法中的个别清偿是否包含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的强制执行,这还是有争议的)。
3、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实践证明,越早起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注 释:
①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的《2010年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第11页
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的《2010年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第9页
③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的《2010年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第11页
④ http://baike.baidu.com/view/1045640.htm
⑤ http://baike.baidu.com/view/826757.htm
⑥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的《2010年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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