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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法律实务

* 来源: 浙江大公律师律师事务所 冯坚、劳晓洁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2年 07月 26日 浏览: 5121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恶化,央行多次上调银行准备金和利率,特别是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许多中小企业都面临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断增加。浙江省律师协会高度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倡导律师积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2011年11月,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该指引指出,律师应当开拓思路,了解与熟悉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掌握必要的财务、税务、金融、外汇管理等知识,为企业融资(包括各种信托产品、集合债券、可交换债、可转换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金融创新工具)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2012年5月,中小企业私募债正式推出,有望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之际,本文意在从中小企业私募债、律师事务所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法律实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法律责任等角度,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法律实务作一个初步介绍,以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工作服务中小企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字】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行 法律实务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恶化,央行多次上调银行准备金和利率,特别是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许多中小企业都面临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断增加。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是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此,我们国家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颁布和实施,有关部门出台了20多个配套文件,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2012年1月,在第四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之后,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倡导提出“高收益债”,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公司类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此后,高收益债券的推进速度明显加快。2012年5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次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据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正式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浙江省律师协会高度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倡导律师积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2011年11月,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该指引强调丰富和扩大律师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工作内容,以精细化、项目化、产品化、标准化为主要手段,全方位、多层次,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指引第15条指出,律师应当开拓思路,了解与熟悉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掌握必要的财务、税务、金融、外汇管理等知识,为企业融资(包括各种信托产品、集合债券、可交换债、可转换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金融创新工具)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现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推出之际,本文意在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律师事务所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实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法律责任等角度,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实务作一个初步介绍,以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工作服务中小企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灵活性强的特点。从试点办法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与传统的公司债券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较大区别:

第一,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二,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这与传统企业债、公司债的公开募集和挂牌交易方式不同。

第三,发行实行备案制,相对于发行短融、中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