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支柱,是创造社会就业机会的生力军。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中小企业蕴涵的创新精神和蓬勃活力,是一国社会财富创造的主要源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且融资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的重要瓶颈。基于此,重新审视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并从中找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出路,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和成因进行了分析,试图通过这些分析找到在法律体制的层面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通过结合实际情况给出了法律层面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现状 法律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显著。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部分,目前全国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数量1023万户,个体经营户37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0%左右,上交的税收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出口额,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人们对中小企业也日益关心。而一个普遍的共识就是,中小企业在资金上的供给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尤其是私营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紧缩性货币政策以来,据统计,近2万家中小企业因为难以融到资金面临破产停工;几十万家中小企业为融资难这个问题而奔波。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融资渠道有内源和外源两种。中小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虽然没有借贷成本,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长,从而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在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后企业仅靠内源融资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资金使企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而且实际上我国很多企业都是高负债经营,内源融资的渠道在创业初期便几近枯竭,内源融资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企业了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也是引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外部融资方式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要求资金使用者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会计、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经营状况的透明度。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资金提供者在让渡资金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高。一般来讲,这种直接融资方式不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的,多数中小企业是达不到直接融资所要求的规模和回报的。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等金融媒介进行的融资。在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媒介首先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甄别并通过合同的签定对资金使用者的融资行为进行约束,在事后,还要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上述任务的专业化组织,它就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任务,因此这种间接融资方式就要求资金使用者的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因此,间接融资就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信贷融资的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四大政策性银行,加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以及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着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等原因,因此银行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也就进行了区别对待,这使得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取得贷款是比较困难的。一个典型的结果就是,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无论怎样,信贷融资仍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只是融资限制很多,大都满足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大部分中小企业机制不完善,信息不透明。
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有限、生产经营规模有限、产品市场变化快、经营场所大多不固定、人员流动性大、法人代表频繁变动、知名度小等特点的影响,使其信用等级较低,资产信用相对较差。在转制中,一些中小企业改制时对银行债务处置不当,存在相当普遍的逃避债务倾向,造成银行对改制中的中小企业心存芥蒂,对中小企业的工作重点不是如何加大投放,而是如何防止企业逃避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甚至出现了因企业改制转轨对资金需求量最大最迫切时,也正是银行放贷最谨慎、企业贷款最困难的反常现象。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获得企业资产状况和信誉水平的难度大大提高,成本大大增加。因此,中小企业整体经营风险较大的客观现状也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整体的放贷持谨慎态度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业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主要原因。
在我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信用贷款只在极少的场合对极少的企业适用。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产少、信用低等弱点,导致在寻求担保中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困难。一是很难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才具有成为保证人的资格。二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非常有限。比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以抵押,但若所处地域不佳、变现困难,银行就很难接受;又如,土地也可以用来抵押,但这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三是办理抵押等担保,环节多、手续多、成本高,导致企业望而却步。14]四是对抵押品的要求非常严格。一般来说,固定房产要打个6折,机械设备只能打2折左右,很多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因为资产被大打折扣,而被打上“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记号。大量中小企业,因此成了被挡在银行门槛之外的“弱势群体”。
(三)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不够,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我国制定的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一直以来是针对大企业而言,对于大企业制定和实施了不少的优惠和支持措施。虽然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还未形成完整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税收优惠,财政减免支持力度,缺乏保证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发挥作用的法律法规。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
(一)建议制定《中小企业法》,规范中小企业行为,加快中小企业机制改革。
中小企业法既是管理和规范中小企业的依据,也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依据。其立法宗旨是规范中小企业的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产权制度、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组织制度、内部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对于违法操作者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建议规定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其定期向金融机构、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状况,增强中小企业融资的透明度。此外,还应建立中小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保证金融债权的安全性。
(二)建议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及地方性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推进信用担保体制建设。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三种形式:由政府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出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自发联合出资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不同形式的担保机构运作方式不同,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效果上各有千秋。建议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担保法》,明确各种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规定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担保程序及收费标准、财务分配制度,并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建立反担保制度和审核制度,规定担保机构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制度,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我国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各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达200多家。在此基础上,建议各地应以《中小企业担保法》为依据,结合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现状,制定地方性的《中小企业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地方担保机构的行为。各地可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职能,共同开展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工作,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建议制定地方性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担保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及资金补充制度等等,规范运作。
(三)完善证券市场相关立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证券市场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向社会筹资,促进产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目前我国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不利于中小企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条件要求过高,一般的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其股票当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也不能发行债券,故我国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和股权获得资金。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向中小企业适当倾斜,使其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市,对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甚至可以专门组建一个交易单元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应把中小企业的上市门槛订得低些,使其能够进入,在其专用的单元进行融资。在成长和成熟期,中小企业可根据各自发展的不同情况,从创业板进入主板市场,同时若上市后各项财务指标不符合上市条件,也可从主板市场退向二板市场,再由二板市场退向场外交易市场。这样就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一个“能升能降”的直接融资体制,又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四)加强信用立法,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向守信中小企业放贷。
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是导致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这不仅损害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形象,而且还造成良莠不分,影响了守信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应当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信采集制度、资信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同时,企业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信用风险内控制度和客户风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消除金融机构在放贷方面的风险忧虑。
(五)建立规范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
民间资本市场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法律通道。我国民间储蓄量大,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价值巨大。但是,一方面,我国金融政策由于过分考虑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对民间资本的筹集或进入金融领域都给以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还有诸多顾虑。考虑到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巨大支撑作用,应在加大对民间资本市场的规范和监管的同时,建立活跃的、规范的、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使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利用。
(六)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量小、面广、频率快、风险大的特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专项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结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经营特点,制定《中小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中小银行的资本金制度、业务创新机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机制等等。同时,制定适度向中小银行倾斜的金融政策,包括利率政策、税率政策和坏帐准备金政策等。此外,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还应体现在鼓励现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进行业务辅导等。
参考文献:
[1]张宗新:《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版。
[2]罗正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版。
[3]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周波:《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企业导报》2009年第12期。
[5]孙丽华,杨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期文献综述》,《北方经济》,2005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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