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花样”侵权及维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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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徐明刚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1年
07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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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内容提要】: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和贸易国,但我国纺织服装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所面对的挑战也更为严峻。特别是在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如“花样”版权保护方面,我国还处于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阶段。“花样”版权市场上各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呈不断变化的趋势。本文通过对“花样”版权市场上出现的新型侵权模式的特征、危害性及成因的分析,探寻面对不断变化的侵权行为如何从根本上对“花样”版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花样”版权、版权登记、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
在中国纺织服装业不仅是传统优势产业,并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承接全球纺织服装业的国际转移,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和贸易国。但我国纺织服装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所面对的挑战也更为严峻。特别是在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如“花样”版权保护方面,我国还处于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阶段。“花样”版权市场上各种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呈不断变化的趋势。
日前,笔者从中国轻纺城市场上了解到,在轻纺城市场上出现了多种新型的“花样”侵权模式。经笔者归纳主要表现模式有:1、“李鬼告李逵”的“阵地战”侵权模式。2、“钓鱼侵权”的“突袭战”侵权模式。3、“移花接木”的“游击战”侵权模式。
“李鬼告李逵”模式指“花样”被他人恶意抢注,虚假“作者”反状告真正“花样”作者或相关真正权益人侵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侵权模式。这种侵权模式的特征有:一、侵权人是抢注真正“花样”作者的版权,利用的是真正作者版权登记保护意识的淡薄和我国“花样”版权登记制度的漏洞;二、侵权人与真正权利人是直接冲突的,往往对薄公堂,打的是“阵地战”;三、侵权人的主要目的是要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市场,获得所谓“侵权”赔偿往往是次要的。“李鬼告李逵”侵权模式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其危害性主要有:一、直接侵害了真实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破坏了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使版权登记主管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重打击;三、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四、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李鬼告李逵”模式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首先,“花样”作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的欠缺。许多“花样”作者创作完成“花样”作品后并没有版权注册登记的保护意识;很多“花样”版权的受让人或被授权人在受让或授权“花样”版权时常不签订书面合同亦很少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因此往往导致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在虚假“作者”抢注“花样”版权时缺乏比照的数据材料,给了“李鬼”恶意抢注的空漏。其次,我国“花样”版权登记注册的机构为各省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县级作品版权登记机构。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花样”数据库,“花样”作品登记只是小范围的形式审查,审查时可供比照的数据亦只限于各省甚至是各县已登记的花样数据。这就给某些不法者恶意抢注“花样”版权留下了漏洞可钻。再次,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对虚假注册的“李鬼”打击惩罚力度不够,侵权的风险与收益比例悬殊,收益大而风险成本小,法律法规的惩罚对侵权者缺乏震慑力。最后,市场不正当竞争原因。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版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规范不够全面,还限于从商业秘密角度进行规范,这就给了“花样”侵权者可乘之机。在“李鬼告李逵”模式中侵权者大部分都是轻纺城市场中的经营者,其“李鬼告李逵”的目的主要为打击市场竞争对手,从而独占市场。在“李鬼告李逵”模式中不论诉讼结果如何李鬼的上述目的往往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而且其成本低廉。因为,一旦李鬼告了李逵,首先“李逵”创作或授权的“花样”权益就得停止使用,而“花样”具有很大的潮流时间性的,不论诉讼结果如何,涉案“花样”的市场价值往往在诉讼结束后将大打折扣。而李鬼在此过程中却借机占领市场将涉案“花样”的市场价值挖空。其次,“李逵”的商誉在“李鬼告李逵”模式中常受损,“李逵”往往长时间背负侵权者的污名。再次,“李鬼告李逵”模式中,“李逵”银行账户常被冻结,导致银行信用下降、流动资金短缺,无法扩大生产和经营,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对手的发展。
真实“花样”作者和权利人在面对“李鬼告李逵”模式时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李鬼之所以是李鬼不是李逵就因为它是后来假冒的,因此这种侵权模式中的维权证明“李逵”的出生日期是最直接关键的即真实作者或权利人应证明其早在虚假作者抢注之前即以取得了花样版权的证据。打铁需要自身硬,首先,真实“花样”作者和权利人要保存好能证明自身真实权利的证据材料(如“花样”底稿、转让授权协议书、生产加工销售凭证、公开发表的证据等),使之能证明在虚假作者注册之前即已经创作了“花样”作品或获得了合法授权。其次,应及时向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版权异议,请求撤销版权登记。再次,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要求其对虚假作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最后,对利用“李鬼告李逵”侵权模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真实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钓鱼侵权”模式是指“花样”作者创作完成作品并在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向市场经营者谎称要定制或订购上述“花样”的布匹面料等,经营者接单制作后,“花样”作者却以侵权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侵权模式。这种侵权模式的主要特征有:一、侵权人是花样的真正作者,依法取得了花样版权注册登记的;二、侵权人利用的是市场经营者的麻痹大意,打的是“突袭战”;三、谋取利益的多样性,有的是为了获得所谓的“侵权”赔偿,有的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商誉抢夺市场等。这种侵权模式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一、损害了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破坏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使市场经营者如惊弓之鸟,阻碍了市场的繁荣发展;三、某些“花样”作者将我国司法制度视作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四、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摧毁社会道德,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妨碍了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钓鱼侵权”模式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首先,某些“花样”作者社会诚信道德的缺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获得所谓的侵权赔偿,打击市场竞争对手的商誉,独占市场份额等假借“钓鱼侵权”故意坑害市场正当经营者。其次,因为市场经营者“花样”版权意识淡薄。在“钓鱼侵权”中经营者往往没有审查“花样”版权的意识,没有自我的版权保护意识在接受“花样”定制订购时常不签订书面授权委托合同,不预留“花样”作者相关“花样”版权证明材料,以至于在诉讼中白口难辨,蒙受“不白之冤”。再次,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中注重的是保护作者的权益,对版权市场化环节中的其他主体权益的保护相对较弱,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比较有利于作者,而其他主体常辩驳无力。
“钓鱼侵权”模式从其特征分析实际上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但诉讼中市场经营者往往很难对行为的非法目的性进行举证,从而导致辩驳无力维权艰难。因此,对于这种侵权模式市场经营者应以防范为主“打好防疫针”。在接受定制或订购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要求其出具版权权利证明材料,生产加工交货的单证亦要齐全并妥善保存,不给不法者留下漏洞可钻。
“移花接木”模式指某些不法者将他人已创作发表的享有版权的“花样”在异地登记注册,侵害他人“花样”版权的一种侵权模式。这种侵权模式与“李鬼告李逵”模式有一定的相似性如“花样”都被虚假注册,都利用了花样版权注册的漏洞,都侵占了真正权利人的“花样”产品市场等。但两者有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有:一、不法者打的是地域差,并不直接冲击真正权利人的当地市场,而是间接地侵占外围市场,打的是“游击战”;二、不法者并不正面与真正权利人冲突,而是闷声发财。这种侵权模式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一、扰乱的版权登记管理秩序,破坏了版权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力;二、侵害了真正作者的合法权益;三、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妨碍“花样”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移花接木”这种侵权模式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因为我国“花样”版权登记注册的机构分散性。目前我国“花样”版权登记注册主要为各省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县级作品版权登记机构,各省作品版权登记主管部门各自独立并未形成统一联动的审查注册机制;其次,因为“花样”注册登记审查形式的局限性。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花样”数据库,“花样”作品注册登记只是各省甚至各县的小范围的形式审查,审查时可供比照的数据亦只限于各省甚至是各县已登记的花样数据。这就给某些不法者异地虚假注册“花样”版权留下了漏洞可钻;再次,我国现有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的规范主要以补偿性赔偿制度为主,对侵权者缺乏震慑力。侵权者侵权的风险与收益比例悬殊,收益巨大而风险很小。
对于“移花接木”式侵权,真正“花样”作者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首先,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创作完成“花样”后应积极主动的到版权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其次,要保存好原始创作材料,其是将来诉讼中认定版权归属的关键证据;再次,发现侵权后应及时向版权登记管理机关举报,要求版权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虚假作者的版权登记,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最后,选择好维权的法律依据,此种侵权中可依据《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不同法律对举证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应充分考虑自身证据的情况选择好诉讼的案由及法律依据。
在开放的、竞争的、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花样”侵权的模式亦在不断变化,各种形式的侵权不断出现,但万变不离其宗,不管是“阵地战”、“突袭战”还是“游击战”,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句话揭示了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本利润的原罪。因此,在“花样”版权保护这个系统工程中,首先需要的是加强和完善“花样”版权立法,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压缩侵权获利空间,增加侵权风险,使侵权者无利可图,从根本上切断侵权的源动力。其次,需要完善我国版权登记制度,如建立全国性“花样”数据库,逐步提高花样版权登记时可比照的花样数量,不给侵权者以可乘之机;如增加公示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体系。防治“花样”侵权仅仅依靠行政的力量来是远远不够的,应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来打击侵权,因为群众如市场经营者往往是侵权的直接受害者或认知者,其掌握着侵权的第一手信息。再次,“花样”权利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打铁还需自身硬,“花样”权利人只有自我保护措施做好了侵权人才无机可乘,在发生侵权后权益亦能够得到更好维护。同时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应积极维权勇于和侵权人作斗争,只有勇于斗争才能震慑侵权者,退让放任只会更加助长侵权行为的发生。笔者相信随着“花样”版权立法和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权利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花样”侵权的事件必将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李顺德 国家行政学院音像出版社 2009年版。
2、《知识产权论》郑城思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年版。
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吴汉东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4、《知识产权法(论点•法规•案例)》刘春田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5、《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冯晓青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年版。
6、《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斯伟江等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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