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7年 09月 25日 浏览: 1737

(2017年8月20日 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在区、县(市)律师工作的有效落实,更好地促进绍兴律师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绍兴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可在区、县(市)设立分会。

    第二条  分会的名称为“绍兴市律师协会某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在设分会的区、县(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分会团体会员,分会辖区内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分会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 分会是市律协在所在区、县(市)的派出工作机构,接受市律协领导、管理和监督。分会接受所在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分会应坚持服务、交流、宣传、发展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分会应在市律协的总体工作部署下,结合分会律师工作实际,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分会年度工作,并报市律协备案。

 

第二章  分会设立 

    第六条  设立分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区、县(市)三分之二以上律师事务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所在区、县(市)执业律师人数达到100名以上;

    (四)有开展工作所需的场所、人员、资金等基本条件;

    区、县(市)近三年内执业律师人数平均每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限制。

    第七条  设立分会,应征得所在区、县(市)司法局同意,由所在区、县(市)三分之二以上律师事务所共同签署书面申请书,经市律协同意后,报绍兴市司法局批准设立。

    第八条  市律协秘书处收到设立分会申请后,提交市律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绍兴市司法局审批。

    区、县(市)收到绍兴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分会的文件后三十日内完成分会机构设置等各项分会成立工作。


第三章  分会领导机构设置

    第九条  分会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三至五名,秘书长一名。分会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分会领导机构人选应征得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由市律协任命产生。

    第十条  分会根据情况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费用在分会年度费用中列支。

    分会秘书处承担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具体落实分会的会务事宜。筹备并实施分会会议,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会议签到、会议记录、草拟分会会议决议及有关文件等;

    (二)负责具体落实分会的内部事务。经常与分会委员沟通,将分会的会议决定事项通过内部刊物、邮箱等予以公布;对分会的内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根据分会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

    (四)负责落实市律协和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分会的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职责。

    每个分会下设的工作组原则上不超过八个,工作组设组长一名。

    第十二条  分会领导班子的任期至市律协新一届领导班子产生日止,市律协任命分会新的领导班子前,上一届分会领导班子应继续履行职责。分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履职期间有离开所在分会执业或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等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之一的,应辞去职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分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区域内律师业发展、律师队伍建设和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二)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协助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查处;

    (四)组织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培训和考察学习;

    (五)办理市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分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制度:

    (一)会议制度;

    (二)议事制度;

    (三)财务制度;

    (四)日常工作制度;

    (五)秘书处工作制度;

    (六)印章和财产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分会应当将上述工作制度向市律协备案,市律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分会工作制度在各分会实施,如分会自行制订的工作制度与市律协制订的工作制度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适用市律协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分会应当建立分会代表会议制度和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区域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事务。

    分会代表会议代表由分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当届绍兴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组成,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律协和绍兴市、分会所在地司法局作出的有关律师行业的重大决策、指导和监督要求;

    (二)审议、制订、修改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

    (三)审议批准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向市律协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建议;

    (五)市律协及绍兴市、分会所在地司法局安排的工作。

    根据会议需要,各工作组负责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分会代表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司法局、市律协、分会律师会员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会议负责落实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决定分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参加,也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分会代表会议和会长会议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如果不能作出决定,应当由分会会长向市律协秘书处报告,由市律协秘书处提交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

    分会作出重大决策或决定重大事项,应事前征求所在区、县(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意见。

    第十九条 分会讨论或表决事项与分会领导机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分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会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组织实施的各种会议、活动、培训等应当保留会议签到和其他书面记录材料,并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文档装订归档。

    第二十二条  分会印章由市律协秘书处统一刻制并提供,由分会会长或秘书长按照市律协相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分会应当开设银行帐户,按市律协财务制度开展财务活动。建立购置或者受赠设备、物品的账册登记制度,相关设备、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或者移交。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为市律协拨付的工作经费、分会会员自愿向分会缴纳的会费、社会捐助、资助、补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市律协在每年会费收缴完成后,根据分会申请,在一个月内以转账方式划拨年度分会工作经费至分会指定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用其他方式拨付的,需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二十五条  分会应该按照市律协的要求,及时制订和上报年度经费预算,并在预算额度范围内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各类工作会议、业务讲座、研讨会、聘请秘书人员和履行其他工作职责等发生的各类经费,以及分会会长会议决定的其他开支。

    分会会长、副会长不得从分会领取报酬、补贴,也不得享受分会提供的任何福利。

    分会应按市律协财务规范要求建立收支帐目。

    第二十七条 分会工作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每个拨款年度结束后的一季度内,分会应将上一拨款年度经费使用决算、历年经费结余情况等,经分会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律协备案。

    分会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与历年经费结余情况,应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分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七章  审 计

    第二十八条  市律协财务委员会会同秘书处每年对每个分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并将内部审核结果报告理事会。分会终止时,也应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内部审核不合格的分会,市律协理事会应当责令该分会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解 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报所在区、县(市)司法局同意、绍兴市司法局批准,可解散分会:

    (一)分会所在区、县(市)三分之二以上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共同申请解散的;

    (二)常务理事会认为分会应予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分会解散后,分会印章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律协,留存经费或财产上缴市律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律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