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联络组(分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在本市各相关单位工作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年度考核时间
市直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16日,完成本所(单位)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并上报书面材料至市律师协会。
各区、县(市)律师事务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16日,完成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并报本区、县(市)律协联络组(分会)。各区、县(市)律协联络组(分会)收到材料经审查后于3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送至市律师协会。
三、年度考核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五)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六)在非执业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评价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及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办理律师业务的情况,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
(十)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5年9月1日以后新领证);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年度内的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情形的,为“称职”等次: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5.完成规定的培训;
6.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7.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8.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一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受到律师协会训诫、通报批评行业处分的;
3.其他不符合“称职”等次评定标准情形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两次以上(含两次)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违反“称职”等次评定标准,情节严重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执业证;
(三)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四)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五)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应分别提交《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司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公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可在市律协网站下载)及律师工作证。
六、年度考核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提交考核材料。
(二)律师所在单位(律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对所属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对律师事务所评议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律师本人应当阅签意见。
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各区、县(市)律师协会联络组(分会)收到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确定考核初评意见。
(四)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主管司法局,由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
(五)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所在单位(律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六)市律师协会将对律师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将考核结果书面向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后七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七)市司法局经过备案审查,将根据不同情况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相关专用章。
对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律师,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证“考核结果”栏上标注“因脱产学习、培训不评定考核等次”字样;对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律师,在其执业证“考核结果”栏上标注“因病暂停执业不评定考核等次”字样。
如市司法局对律师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市律师协会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七、年度考核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考核等次一栏注明“新执业”字样。
(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在考核期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因病暂停执业的;
5.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开展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逐个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三)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四)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在延长考核期内经过省律师协会举办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后,应当重新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其进行评议考核;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司法局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由市司法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标注“基本称职”字样。
(五)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涉及2016年律师执业证书换发的,需换证的律师应提供2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一张。律师事务所将需要换证的律师名单制成汇总表,待市律师协会考核通过后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时,连同律师照片、管理平台信息修正的意见、律师执业证,一并报市司法局集中后送省厅换证。管理平台信息中无律师电子照片的,应通过管理平台“信息交换”栏上传该律师电子照片。
(二)对律师暂缓申请考核的,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对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应当抓紧办理注销手续。
(三)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的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在该“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操作。同时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核对该平台数据库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党支部形式、本所律师人数以及律师的学历、学位、党派、职称、其他专业资格、专业特长、照片等情况),信息数据有不一致的,请及时反馈。
(四)会费缴纳标准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如实填写《2016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费缴纳清单》,在3月11日前发至市律师协会邮箱sxlg0575@126.com。
团体会费缴纳的人数以2016年3月1日前在册执业律师为准。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8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80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免缴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规定缴。
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1600元。新执业律师在首次领证后第一次参加考核可以免缴,第二次参加考核可以减半缴纳。
70岁以上老律师可以免缴个人会费,但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从业律师工作20年证明及未受业内处罚证明。
女律师孕、产期申请免缴个人会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医院证明;(3)准生证。
(五)会费收缴
会费收缴采取银行汇款方式
全 称:绍兴市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绍兴银行城中支行
账 号:0915000367268900010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暂不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2.
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doc
3.
公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doc
4.
公司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doc
5.
2016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费缴纳清单.doc
6.
律师执业证书换发汇总表.doc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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