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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5年 04月 01日 浏览: 2035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的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省内或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绍兴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5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仍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

    (三)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四)认真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五)开展律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 

    (七)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八)依法缴纳税款;

    (九)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十)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够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场所的情形;

    (十一)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

    (十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其他整改要求,能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

    (十三)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四)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五)履行团体会员义务。

    对律师事务所考核,主要针对2014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但2015年度截止年度考核期间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等情况,也列入考核内容。

    六、年度检查考核的主体

    市司法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

    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

    七、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

    (二)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业务收益等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要求如实、客观地填写,字数为1500字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得少于设立律师事务所时的条件,即合伙所30万,个人所10万。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四)2014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复印件经律所盖章);

    (五)纳税凭证;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要求落实到每位聘用人员;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获得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九)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十)本所律师执业证书;

    (十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按省司法厅要求完成律师业务登记的证明;;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六)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的,无需再提供其他凭证。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以上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均一式一份装订成册,于2015年4月15日前上报主管司法局)。

    八、应当暂缓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形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市司法局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九、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申请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依据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执业活动考核的规定,就本人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交考核申报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和规章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依照考核标准对本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总结报告;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4月15日前向所属各区、县(市)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的书面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4月15日前向市局直接报送年度检查考核的书面材料。

    (三)各区、县(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提出建议。审查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

    (四)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绍兴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市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各区、县(市)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各区、县(市)司法局重新进行审查。

    (五)市司法局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面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六)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日起7日内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公示期满后,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备案考核结果,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同时,市司法局将分所考核结果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十、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浙江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报刊、“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或者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方式。

    (二)律师事务所未达到“合格”等次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情形要求的,市司法局下发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律师事务所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市司法局依法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由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浙江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四)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但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队伍管理、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律师符合注销条件,在年度考核后,由市司法局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统一上报省厅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一、其他工作要求

    (一)执业律师十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其他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的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应当在该“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操作。

    (三)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平台上本所信息一致),变动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厅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对律师暂缓申请考核的,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对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应当抓紧办理注销手续。

    (四)为了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执业证和律师流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许可事项,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配合。

    (五)各区、县(市)司法局要指导所辖律师事务所使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业务数据登记,审查业务数据登记进度,对已经按省司法厅要求进行律师业务登记的所出具相关证明。

    各区、县(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把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作为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好属地所考核工作,要把年度考核工作与监督指导当地律师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布置和上报考核材料。在审核时,应着重对新设所、投诉或问题较多的律所进行重点检查。

 

                                                              绍兴市司法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