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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资格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3年 06月 20日 浏览: 2360

市律协各县(市、区)联络小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律协〔2011〕29号)(以下简称《实习管理细则》)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以及执业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均应向市律协申报接收(指导)资格,经市律协审定并报省律协备案后方可接收(指导)实习人员。为做好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实习人员接收(指导)资格的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专职律师。

    二、申报条件

    (一)律师申报条件:符合《实习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业律师符合“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情况的,须由各县(市、区)联络小组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

    (二)律师事务所申报条件:符合《实习管理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组织、认真填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审定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在本年度接收(指导)实习人员。

    (二)申请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实习指导律师应填写相应的《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申请表》或《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表》(详见绍兴市律协网站表格下载一栏),由各县(市、区)联络小组审核盖章后统一将材料报送市律协秘书处,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28日。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