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规则

绍兴市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员制度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0年 07月 16日 浏览: 969

    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工作,促进律师依法诚信执业,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我市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员制度。

    一、行风监督员的选聘

    行风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法司、新闻界、企业界代表中产生。

    二、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1、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律师工作;

    3、能坚持原则,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4、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律师行业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6、身体健康,能胜任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工作需要。 

    三、行风监督员的职责

    1、了解并宣传律师行业行风建设工作及律师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

    2、对律师依法依规执业、律师队伍建设、律师协会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3、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律师行业行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市律师协会的安排要求,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5、协助办理市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1、对律师行业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律师行业行风建设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工作动态;

    3、向被监督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五、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反馈书面意见时,应有署名;

    3、未经市律师协会同意,不向社会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六、行风监督员的聘任

    1、行风监督员的聘任由市律师协会按照条件和实际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聘任请求,在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2、由市律师协会向行风监督员颁发聘书;

    3、行风监督员的任期为四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4、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行风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若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行风监督员的情形,市律师协会有权予以解聘。

    七、行风监督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1、行风监督员通过参加明查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检查律师行业行风建设情况,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反馈;

    2、市律师协会采取面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交流沟通律师行业行风建设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行风监督员座谈会每年不少于一次;

    3、市律师协会对行风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理登记,并根据其内容、性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向行风监督员反馈;

    4、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对行风监督员的监督行为予以保密,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5、行风监督员的集中活动和日常管理事宜,由市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牵头,负责与行风监督员的日常联系。

    八、附则

    1、各区、县(市)律协联络组(分会)也应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并将所聘任的行风监督员名单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2、各区、县(市)律协联络组(分会)聘任的行风监督员,在明查暗访中了解到的有关重要情况也可向市律师协会反映,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的行风检查。

    3、本制度经市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