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为切实履行对绍兴市律师协会工作的监督职能,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监督评议办法。
第二条 监督评议对象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监督评议内容包括:
(一)评议对象遵守市律协章程和市律协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评议对象履行职责情况。
第四条 监督评议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以监督促发展。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市律师协会章程、市律师协会的规章制度、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制定的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理事会对监督评议对象的内部考核意见、相关会议记录、监督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等对监督评议对象进行评议。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征求律师代表或其他会员对监督评议对象的评价意见。
第六条 市律协理事会及秘书处应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评议工作,按期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等。
第七条 监督评议每年一次,每一年度的评议工作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律师代表参与对监督评议对象的评议。
第九条 评议结果分称职、不称职二档。
第十条 不称职的评价标准如下:
(一)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不执行律协党工委、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的;
2.不执行监事会正式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职称:
1.不执行律协党工委、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或决定的;
2.不执行监事会正式监督意见又不能作合理解释的;
3.分管的专门委员会一年内未正常开展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
4.一年内无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所在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一年内有一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会议,且无正当理由的;
2.不遵守会议纪律,产生恶劣影响的;
3.自己分管或负责的委员会一年内未正常开展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
4.二次以上无故拒绝或推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安排的专项事务或日常工作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所在事务所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工作不负责,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及其委员有多次投诉,并影响到活动正常开展的;
2.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一年内有一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且无正当理由的;
2.不遵守会议纪律,产生恶劣影响的;
3.自己分管或负责的委员会有1个以上未正常开展工作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4.二次以上无故拒绝或推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安排的专项事务或日常工作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委员会年度活动少于一次的;
2.组织的会议没有主题或主题与律师行业发展无关的;
3.没有工作计划,或不按工作计划实施,或没有工作总结和年度述职报告的;
4.浪费活动经费,情节严重的;
5.利用委员会为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私利的。
会长、副会长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时,其不称职的评价标准分别适用会长、副会长不称职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完成评议后应当将评议结果报告市律协党工委,并将评议结果通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对监督评议对象的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 本监督评议办法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市律协党工委审核同意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监督评议办法由监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监督评议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