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联络员制度
为更好地了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更广泛地收集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我市律师行业建设与发展的建议,更有效地开展和促进监事会工作,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制定本制度,在全市律师中设立监事会联络员。
一、监事会联络员的要求
担任监事会联络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2.热心律师行业建设;
3.无执业不良记录;
4.执业五年以上。
二、监事会联络员的产生
各区、县(市)的监事会联络员人选由各区、县(市)律协联络小组(分会)和各区、县(市)的监事分别推荐,市直的监事会联络员人选由市直律所和负责联系市直律所的监事分别推荐。
监事会联络员由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在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人选中确定,监事会联络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
三、监事会联络员的聘任与解聘
监事会联络员由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统一聘任,聘期到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聘任的监事会联络员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情形时,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有权予以解聘。
对表现突出的联络员,给予表彰等奖励。
四、监事会联络员的权利与义务
监事会联络员按行政区划由联系该行政区划律师事务所的监事组织开展工作。
监事会联络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应监事会邀请列席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会议;
2.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其对市律师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3.有权以监事会联络员身份收集所在行政区划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以及对我市律师行业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监事会联络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经常听取所在行政区划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以及对我市律师行业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2.及时向所在行政区划的监事或向监事会提供其收集的意见、建议或其本人的意见、建议。
3.在受聘期间勤勉尽责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