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组工作规则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4年 09月 12日 浏览: 1633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2017年3月19日由七届四次理事会修订通过、2024年8月26日由九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管理,不断提高绍兴市律师的执业水平,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完善和规范绍兴市律师执业违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绍兴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工作组,是绍兴市律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督和行业处分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纪律工作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依法、客观 、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业处分决定由纪律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纪律工作组的设置

 

第五条  纪律工作组的设立和撤销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纪律工作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会员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

(三)对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

(四)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会员违规问题及疑难投诉案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纪律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和组员若干名。

纪律工作组组长可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兼任,也可以另行选举产生,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组长代行组长职责。

纪律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组成组长会议,组长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纪律工作组组员的产生和增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批准,任期至下届纪律工作组产生时止,可以连任。组长和副组长由纪律工作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纪律工作组组员的任职要求: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绍兴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且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为纪律工作组工作安排必要的履职时间。

第十条  绍兴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是纪律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中心成员由纪律工作组组员和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投诉中心实行组长负责制。纪律工作组正、副组长同时兼任投诉中心正、副组长。

投诉中心的工作职责:

1.参与起草投诉受理查处相关规则和制度;

2.接待投诉举报;

3.对投诉举报进行初审,对于符合立案情形的,提交纪律工作组决定是否立案;

4.负责向纪律工作组转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5.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参与投诉案件调查、处置、反馈工作;

6.定期开展对投诉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

7.研究起草投诉受理查处工作报告;

8.其他应当由投诉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组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纪律工作组组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本规则及《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处理投诉案件;

(二)参加纪律工作组的会议;

(三)享有纪律工作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纪律工作组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办理投诉案件时享受律师协会的办案补贴。

第十二条  纪律工作组组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公正廉洁,维护纪律工作组的声誉和权威;

(三)保守秘密,不得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秘密或隐私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泄露,也不得擅自向社会媒体和公众披露;

(四)应由组员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纪律工作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领导纪律工作组的工作,负责纪律工作组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纪律工作组的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

(三)召集并主持纪律工作组全体会议、组长会议;

(四)执行纪律工作组的决定;

(五)主持重大疑难投诉案件的研讨;

(六)向绍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协调纪律工作组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十四条  纪律工作组副组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组长及时、高效地完成纪律工作组的工作;

(二)审核纪律工作组组员做出的关于投诉案件的评审意见;

(三)协调纪律工作组工作小组的工作;

(四)在纪律工作组组长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组长职责。

第十五条  纪律工作组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组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

(四)丧失绍兴市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

纪律工作组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暂停其职务并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纪律工作组组员的资格:

(一)在履行组员职责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情形的;

(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纪律工作组会议的;

(三)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有丧失组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纪律工作组组员自动丧失组员资格或者被撤销组员资格的,纪律工作组应当及时向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请增补组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纪律工作组组员除组长和副组长外,其余组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必要时可设临时工作小组。纪律工作组组长指定的各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安排和协调本组工作,召集、主持本组会议。

第十八条  纪律工作组组长决定立案并指定工作小组后,由投诉中心向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由该工作小组依照《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办理投诉案件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重大、疑难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工作小组可以提请组长会议讨论,组长会议争议较大的,可以提请纪律工作组组长会议向浙江省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书面请示。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投诉人或者被调查的会员进行询问,询问的时间、地点由投诉中心安排。工作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投诉人或者被调查的会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纪律工作组调解执业纠纷,应当由会员或当事人一方提出,按自愿原则进行。

执业纠纷调解一般在绍兴市律师协会或者分会所在地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纪律工作组调解执业纠纷,由纪律工作组组长指定组员主持调解,主持调解的组员参照《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纪律工作组调解执业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纪律工作组存档备案。

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任何一方撤回调解申请的,调解终止。双方另行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处分的会员,或虽不构成违规违纪行为但存在明显违规违纪风险的会员,纪律工作组可以决定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谈话提醒由纪律工作组组长指定两名组员组成谈话提醒小组,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谈话提醒。谈话提醒一般在绍兴市律师协会或分会所在地进行,并由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谈话提醒对象为团体会员的,该团体会员负责人或其主要合伙人必须到场。

第二十五条  对绍兴市律师协会会员的行业处分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执行工作规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