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规则(试行)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17年 03月 21日 浏览: 1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绍兴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律师维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绍兴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绍兴市律师协会会员的权益保障和执业权益维护工作。

    第三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实施维权行为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下设维权中心,是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维权中心成员由权益保障委员会部分委员和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维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绍兴市律师协会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兼任维权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维权中心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则和制度;

    (二)接待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

    (三)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提交权益保障委员会受理;

    (四)负责向权益保障委转交上一极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维权协调、沟通工作;

    (六)对符合启动快速处置机制或者需要联席会议报告的工作、案件,负责报告、沟通、协调工作;

    (七)定期对维权工作进行汇总、归档、通报、回访工作;

    (八)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报告;

    (九)其他应当由维权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六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设会议制度,会议包括主任会议、全委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主任会议负责研究本委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二)全委会议的组成、召集等事项参照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有关办法执行,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三)临时会议由本委主任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召集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临时会议主要针对发生紧急维权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全委会议审议通过:

    (一)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其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制度性维权事项的立案;

    (四)重大维权行动;

    (五)大额经费的使用预算;

    (六)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维权工作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律协维权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开展律师业活动的权利受到侵犯;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权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

    (三)律师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

    (四)其他侵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律师维权工作一般采用制度性维权工作和个案维权工作两种方式。 

    制度性维权是指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行为,侵害了律师行业整体的正当合法利益,律师协会决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维权措施。

    个案维权工作,是指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认为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害其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而向律协提出维权要求时,律师协会依法进行相应维权活动。


第四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  维权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  维权中心通过公共媒体和其他渠道知悉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经维权中心主任批准,维权中心可以提交权益保障委受理。

    第十二条  维权中心接待维权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的维权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维权中心接待申请时应做到:

    (一)当面申请的,应当认真记录,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必要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二)信函申请的,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

    (三)电话申请的,应当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维权中心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

    (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市律协会员提出的建议案,经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维权中心日常维权工作中发现,并经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对属于维权范围的制度性维权问题,由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及时召开主任会议或临时会议研究并提出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个案维权由有关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维权案件申请由申请人向维权中心提出。申请人的维权事件发生在本市之外或律师协会认为特别重大的,由市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个案维权案件,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应当签发立案决定书,同时决定成立维权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维权范围的事项;

    (二)权益侵犯事实或维权要求含糊不清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与执业权益侵犯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申请或申请人身份无法核实的;

    对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收到维权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委申请复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的,维权中心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临时会议进行研究,并在接到复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紧急维权事件,危及执业律师的人身安全或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利益,申请人提出申请或维权中心从其它途径获悉,应当立即向中心主任报告,主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置方案。如有必要,可向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第五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维权工作小组成员、维权中心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维权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二)与维权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维权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工作小组成员、维权中心成员的回避,由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

    维权中心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审查和报送作出决定,并将是否回避的决定按程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回避决定应记录在案。


第六章  调  查

    第二十六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决定成立维权工作小组后,应制作指定书并确定小组负责人,将案件送交小组负责人开展调查。小组负责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及指定书后,应当制定工作方案,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  小组负责人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维权中心提交书面陈述及证据材料,自觉接受维权工作小组的调查询问。

    前款规定的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维权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情况及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维权工作小组调查案情时,应由不少于两名工作小组成员同时参加。

    维权工作小组成员有权以律师协会名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材料、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为查清事实,必要时可对维权申请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九条  如果维权工作小组成员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应提前三天把进行询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维权工作小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期限延长的原因应在案卷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终结,维权工作小组应提交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和请求事项,维权工作小组调查后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及相应理由和依据。


第七章  处  理

    第三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提交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同意。

    申请案件属于一般侵权情形的,由权益保障委员会以提出书面维权函件、派员与有关机关或个人协调解决等方式维权。

    侵权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维权案件,由维权中心权益保障委员会及时上报司法行政部门、省律师协会协调解决,也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一)向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控告。

    (二)支持申请人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三)以律师协会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权益保障委员会认为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可向公共媒体披露、反映,寻求媒体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经过调查,维权工作小组认为申请人未存在执业权益受损情形的,经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作出结案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请人即发生效力。申请人对调查报告不服,可向权益保障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结案后, 承办人必须按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交由市律协秘书处装订归档保管。

    未经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或律师协会会长同意,维权档案不得对外借用。

    第三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有关部门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状况,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上级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的规定与本规则有冲突时,以上级律协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