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业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 来源: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4年 09月 05日 浏览: 2497

   (本规则经五届律协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九届律协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提高议事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与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研究并制订贯彻落实党委和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提出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研究、提出律协年度工作要点、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四)听取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意见;

(五)研究、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时间且提出议题;

(六)讨论、研究需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人员、薪酬、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八)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九)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以外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省律协班子成员(本会会员)、咨询委员会执行主席、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等相关受邀人员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2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等由会长决定,也可以由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综合考虑确定。该决定同时须履行律师行业党委工作规则的相关程序。

第五条 秘书处应根据会长决定,将会议材料提前发送给各会议成员及受邀列席人员,进行充分酝酿。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研究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并将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秘书处。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会议全体成员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充分听取会议成员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表决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将实际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提交会长批准后由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核定,会长签发,印发与会人员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签名,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条 本规则经五届律协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