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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

* 来源: 陈娟 * 发布:办公室 日期: 2024年 12月 09日 浏览: 42

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仲裁作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中韩两国的国际仲裁制度、国际公约及司法实践、深入剖析中国仲裁裁决在韩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程序要件及实践操作中的障碍与挑战,提出加强中韩法律交流、提高仲裁质量和公信力、增加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规范当事人行为、简化程序和强化执行措施等促进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承认与执行的建议,旨在为促进中韩两国间的贸易与投资提供法律保障,推动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国际仲裁裁决;中韩法律;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司法实践。

一、引言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跨国纠纷也随之增多。国际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受到了各国当事人的广泛青睐。中国和韩国作为重要的亚洲经济体,双方之间的贸易与投资不断增长,涉及的商事纠纷也日益复杂。因此,研究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环节,也是确保仲裁结果得以实现的关键。一个国家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不仅反映了该国的司法开放程度和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力度,也关系到该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信誉和形象。韩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国家,其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际商事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中国作为韩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了解韩国法院对中国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情况,对于中国当事人在与韩国的商事交往中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中国与韩国国际仲裁制度概述

(一)中国国际仲裁制度

1.中国仲裁法律体系

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仲裁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中国仲裁制度的基础。中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的基础原则和制度,包括自愿仲裁、独立仲裁、一裁终局等;司法解释对仲裁程序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为仲裁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2.中国国际仲裁机构

中国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等。这些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二)韩国国际仲裁制度

1.韩国仲裁法律体系

韩国仲裁制度历史悠久,韩国的第一部仲裁法颁布于1966年,大量继受了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关于仲裁的规定。2016年,韩国对《仲裁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全面继受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使韩国仲裁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标准。

韩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遵守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同时也保留了韩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国内法的规定。

2.韩国国际仲裁机构

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是韩国唯一的法定常设仲裁机构。该机构受理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韩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

(一)国际公约

1.《纽约公约》

(1)《纽约公约》概述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和程序,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可以说《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大厦赖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擎天玉柱”,是“整个商法史上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可以基于公约规定的有限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韩国和中国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为中韩两国之间的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2)韩国对《纽约公约》的批准与实施

韩国于1973年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一行动标志着韩国承诺在其法律体系中承认和执行符合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加入《纽约公约》后,韩国通过立法将《纽约公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使其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韩国《宪法》规定“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国内法同等的效力。”韩国的《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Act)和《仲裁法》(Arbitration Act)都包含了与《纽约公约》相一致的条款,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

2.其他相关国际公约

除了《纽约公约》,还有一些其他国际公约虽然不是直接的执行依据,但对韩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影响境外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

(二)双边条约

2003年7月7日,中韩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2005年4月27日生效,为双方之间的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框架,其中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款,为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韩国国内法

除了《纽约公约》外,韩国国内法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执行法》等。这些法律在遵循《纽约公约》的基础上,结合韩国实际情况,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程序流程等进行了细化。

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等同于判决效力的审判文书在韩国得到执行与执行,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大韩民国法律或条约的国际管辖权原则,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以合法方式向败诉的被告人送达书面诉状或与其对应的文件,并通知日期或命令,使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申辩(公告送达或与之类似方式送达的情形除外),或即使未收到此类文件,也予以应诉的情形;关于生效判决等的内容和司法程序,批准生效判决等不会违反大韩民国公序良俗或其他社会秩序;存在互惠协定或者在外国法院所属国生效判决的承认条件不显著丧失公允性或重点部分并无实际差异。

韩国《民事执行法》对外国判决强制执行的条件、管辖法院等作出了规定,第26条“承认外国法院生效判决或与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判决并强制执行,在大韩民国法院只能依据执行判决来许可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判决的诉讼,由债务人一般诉讼地地方法院管辖,没有一般诉讼地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三、韩国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仲裁裁决的程序要件

在韩国法院处理请求的过程中,承认外国判决的程序和执行判决的程序一并处理。韩国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判决书后,后续的执行程序与韩国国内判决的执行程序相同。

(一)申请的提出

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胜诉方或其合法代理人,可以向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书面申请。

同时, 申请人应当向韩国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裁决的内容、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理由等;(2)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3)经正式认证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4)证明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保所有文件均附有韩文译本。

如境外仲裁裁决为缺席裁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境外仲裁机构已经对被申请人(败诉方)进行合法传唤的证明。

(二)法院的审查

韩国法院对境外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送达、听证、合议等环节。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在收到申请后,韩国法院会依据《纽约公约》及韩国国内法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等。

(三)作出承认与执行的裁定

韩国法院在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若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韩国法院将作出承认与执行的裁定。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依据该裁定向韩国法院申请执行程序,以实现仲裁裁决的内容。如果法院裁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韩国法院作出的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的判决。

(四) 执行程序

韩国法院将根据执行程序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以执行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或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韩国法院可能会与中国法院或其他相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司法协助,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一)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有效性

法院会评估仲裁协议或条款是否有效,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韩国法律的要求等。

韩国法律和《纽约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以及通过电子通信方式达成的协议等。

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等内容。如果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影响其有效性。此外,仲裁协议还应当符合韩国法律关于合同有效性的一般规定,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二)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1.仲裁程序的通知与送达

韩国法院在审查境外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会关注仲裁程序中的通知与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通知形式的情形下,依据仲裁规则或仲裁地法律的规定,认定仲裁庭并未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使被申请人丧失了公平陈述的机会,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

2.仲裁庭的组成和权限

仲裁庭是整个仲裁的核心,其组庭的程序公正将构成仲裁裁决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符合仲裁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独立性,仲裁庭的权限应当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权限存在问题,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认定为不合法。

3.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仲裁程序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如仲裁员偏袒一方当事人、违反程序规则等,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在仲裁条款中对仲裁地点、时间安排、仲裁规则等进行明确约定,在此情形下,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的组成均应严格按照该仲裁条款的约定进行;倘若仲裁协议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仲裁地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三)仲裁裁决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1.仲裁裁决的形式要求

仲裁裁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庭全体成员签名。仲裁裁决应当明确裁决的事项、理由和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包括裁决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能够在韩国境内执行等),并且具有明确性和最终性(裁决应该是明确和最终的,没有悬而未决的问题)。

2.仲裁裁决的内容要求

仲裁裁决的内容应当符合韩国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如果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或对非仲裁协议缔约方进行了裁决,亦或是裁决超越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等情形下,都可能会被认定存在超裁决现象进而被韩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韩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仲裁裁决的拘束力

仲裁裁决如果依据被裁决地所在国的法律撤销或暂停执行,则由于该裁决书从源头上缺乏约束力,因而也就当然不会得到韩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仲裁裁决已经被撤销或暂停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如果相关案件仍在撤销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第6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作出暂缓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决定。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无故拖延相关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则其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确保将来承认与执行的顺利进行。

(五)符合公共政策

如果韩国法院认为执行仲裁裁决会违反韩国的公共政策,可能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公共政策”是《纽约公约》创设的概念,由于各国间存在不同的文化、道德、宗教、习俗及立法等差异,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和标准也存在差异。韩国《仲裁法》规定,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违反韩国的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法院依职权审查该仲裁裁决的该项取消理由。在韩国法院关于国际私法方面的判例中,违反国际惯例、违反韩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仲裁裁决未附具理由、仲裁裁决与国内判决既判力抵触、程序欺诈等均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违反公共政策。

笔者认为,各国法院对于境外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应当作限缩性解释,以避免败诉方以“公共政策”为由逃避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影响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利于国际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六)案例研究

1.郑秀妍案——韩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案例

2017年,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了贵州新湃传媒公司、海宁新湃海润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郑秀妍关于《演艺经纪代理权转让合同》的纠纷(案号:【2017】京仲裁字第1814号裁决书)。因郑秀妍违反了合同约定,申请人要求郑秀妍退还已收取的授权费、咨询费并支付违约金和未分配收入。郑秀妍败诉。

2019年,在申请人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时,郑秀妍否认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但该主张未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后郑秀妍不服,继续向首尔高等法院、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但均被驳回。

韩国多级法院在处理郑秀妍的案件中,严格依据韩国《仲裁法》、韩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国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最终确认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充分尊重了《纽约公约》的内容,体现了国际仲裁裁决在不同国家司法体系中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

2.SKYRISE公司案-韩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案例

2015年,绍兴SKYRISE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韩国FAMILY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同时附寄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寄给被申请人的前述邮件以“地址电话均有误”为由被退回。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了地址确认函,并明确该地址为被申请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相关材料。经查询,前述邮件已妥投。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指定了独任仲裁员。寄送给被申请人的组庭通知及其附件和开庭通知,以“无人签收”为回被退回。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根据《仲裁规则》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以公证送达的方式按照申请人确认的被申请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向被申请人公证送达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有效通知未派人出庭,也未说明理由。

2016年,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以及庭审查清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承担仲裁案。

2017年,绍兴SKYRISE公司向韩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仲裁裁决违反《纽约公约》第5条第(乙)项“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韩国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侵害了被申请人的防御权,且达到明显不能容忍的程度。被申请人在未收到组庭通知及其附件和开庭通知的情况下,缺席出庭,不能视为其主动放弃了申辩的权利,应视为其防御(抗辩)权被不当地剥夺。而仲裁当事人的防御(抗辩)权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属于公共政策的一部分。

韩国《仲裁法》第36条第2款(乙)项亦规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得到委任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正当通知,或无法陈述观点”,仲裁裁决可被法院撤销。因此,中国仲裁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在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时,应重视仲裁程序的正义,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可承认和可执行性。

五、韩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仲裁裁决的障碍与挑战

(一)法律制度的差异

中国和韩国在仲裁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影响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例如,两国在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条件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

韩国虽然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框架。但是,该公约也允许缔约国在特定条件下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例如公共政策的违反。如果韩国法院认为中国的国际仲裁裁决违反了韩国的公共政策,则该裁决将有可能无法在韩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二)程序复杂耗时

中国的国际仲裁程序可能未遵循韩国法律或《纽约公约》规定的适当程序,比如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机会等,将影响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

同时,境外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需要经历一系列繁琐的法律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从提交申请、法院审查到作出裁定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较为复杂,程序冗长,给境外申请人带来不便。此外,如果韩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较为严格或存在争议,还可能导致程序进一步的拖延。

(三)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韩国法院在审查中国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时,可能会受到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例如,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此外,韩国法院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时,也可能会考虑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各国法院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即使中国仲裁裁决在韩国获得承认,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可能面临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找、执行措施难以实施等困难。

(四)文化与语言差异

在中国境内用中文语言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因为表达方式区别以及文化差异,导致各方对仲裁裁决的理解不同,进而影响最终的执行。因此,申请人需要准备仲裁裁决的韩文译本,并保证译本的准确度。同时,由于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异,申请人还需克服文化障碍,以更好地理解韩国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的思路和要求。

(五)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也可能会影响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如隐瞒重要证据、伪造证据等,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此外,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材料,也可能会影响申请的结果。

(六)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根据《纽约公约》及韩国国内法的规定,如果外国仲裁裁决违反韩国的公共秩序(公序良俗),韩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然而,公共秩序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争议。因此,申请人需要谨慎评估仲裁裁决是否可能触及韩国的公共秩序问题,并准备相应的应对措施。

(七)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局限性

虽然韩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具有一定的国际合作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受到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局限性影响。例如,如果韩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在司法协助方面存在沟通不畅或合作不力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执行程序受阻或延误。

综上所述,在韩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难点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差异、审查标准严格性、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程序复杂耗时、语言和文化障碍以及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局限性等方面。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这些难点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六、促进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承认与执行的建议

(一)加强中韩法律交流与合作

中国和韩国应当加强在仲裁领域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双方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活动,分享各自在仲裁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同时,两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加强在仲裁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参加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法律框架,共同推动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减少法律差异带来的障碍。

(二)提高仲裁质量和公信力

中国的仲裁机构应当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公信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公正的仲裁服务。仲裁机构可以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仲裁机构也应当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仲裁经验和做法。

(三)增强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

国家、地方政府、高校、律师协会、仲裁机构等部门应加强法治人才建设,培养更多的熟悉国际仲裁规则的专业人才,加强对仲裁员、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时的能力和水平。在SKYRISE公司仲裁案中,申请人代理人因缺乏对《纽约公约》及韩国国内相关法律、文化的专业理解,在被申请人未予出庭参加中国境内仲裁庭审时而窃喜,认为被申请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而增加了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案件结果却是该胜诉仲裁裁决在韩国被拒绝承认与执行。

(四)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当事人在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代理人、签订明确的仲裁协议等方式,降低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风险。

(五)简化程序、强化执行措施

韩国法院可进一步优化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当事人成本。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机制,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七、结论与展望

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通过对中国与韩国国际仲裁制度的概述、法律依据、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韩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遵循了《纽约公约》的规定并结合国内法进行了细化。同时,中韩两国在仲裁领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过加强法律交流与合作、提高仲裁质量和公信力、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促进中国国际仲裁裁决在韩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这对于维护中韩两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国间的贸易与投资以及推动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